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主要资助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利用校、院两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以及学院其他的教学资源所开展的创新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校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检查、结题、评优、总结表彰、成绩汇总等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四条 我院教学副院长负责主持本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协调实验室开放事宜;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学院基金项目的申报、检查、结题、评审推优、成绩评定等具体事宜;学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审查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的选题、指导教师资格、学生资格以及开展项目进度检查、项目结题、遴选推优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
(2)愿意承担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工作的,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包括实验指导教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院组织学生、教师进行项目申报;
(2)申报项目的同时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可以自行组建;也可由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择优组建。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受益,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5人;
(3)确定项目指导教师。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由学生拟题的项目由学生联系或由学院确定指导教师;由教师命题的项目,原则上由命题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为保证指导的效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并按学校下达的项目数推荐立项项目;立项项目申报材料由学院汇总后,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内容及申请经费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立项原则:
(1)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本科阶段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利用校、院两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以及学院其他教学资源,在一定时间、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完成。
(2)创新性原则:以各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 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3)实用性原则:帮助学生以适应市场经济为背景,引导学生带着社会的需求信息,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者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等。
第十条 项目经专家组审查报学校批准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学生即可进入项目组开展工作。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实施学生须知”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协调有关事宜,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和结题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如调离、出国等)学院须及时报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准方可改变。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至中期,须由项目组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学院汇总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学院组织项目检查,关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校、院两级实验室应根据重大校[2004] 455 号“关于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需要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研究的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申请到提交结题材料)期限按项目工作量和难度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项目实施时间为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6月;第二种,项目实施时间为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9月。
第十九条 按时结题并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参加项目工作的学生每人可获得1或2个学分;凡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学期者,为1个学分,实施时间为一学年者,为2个学分;中途退出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学生须提交结题材料。结题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材料(技术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论文、实物装置(含照片)、软件、专利申请材料等),教师根据学生的参与情况给定成绩。教师应及时将结题材料、学生成绩交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收集项目结题材料和对项目成果进行统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学校评奖;同时,学院将评优项目的结题材料、未推荐评优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所有项目的学生成绩汇总后送实验室及设备处,未推荐评优项目的成果材料由学院妥为保存。项目完成的质量将作为滚动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文期刊)、“Supported by Innovative Foundation Project for students of Chongqing University”(外文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幅度一般为300元/人至1000元/人,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作上、下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建立账目,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为项目负责人,学院也可根据情况确定经费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严格按“‘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的2/3作为实验消耗、书籍资料、文件打印、上机、市内调研等所需费用,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1/3作为指导教师的劳务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公布的有关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