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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01   作者:材料学院学生办公室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我院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里,以学生申报材料为评定基础,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最终评选名单。最终名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助学金按照最高等级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为困难的,原则上助学金按照中间等级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原则上助学金按照最低等级评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3名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小组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重庆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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