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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01   作者:材料学院学生办公室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每年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里,以上一学年GPA为主要评定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其他方面非常突出的表现,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3名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小组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第七条 学院及时按学校相关要求,将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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