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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02   作者:材料学院学生办公室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奖励我院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里,以上一学年GPA为主要评定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其他方面非常突出的表现,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3名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小组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第七条 学院及时按学校相关要求,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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