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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6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困难补助评定小组审定,小组成员包括:院党委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3名);评审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认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字确认。

   第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一般困难补助是学院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的一般性、常规性经济帮助。特殊困难补助是学院、学校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的经济帮助。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困难情况,向学院、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从学校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每年按财务制度给各学院划拨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用于学院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学校的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由研工部负责管理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因出现家庭重大变故、罹患重病、严重心理疾病、体育活动受伤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院、学校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一般困难补助原则上每次每生不超过 3000 元。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每次每生不超过 6000 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资助对象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研究生困难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二)父母双方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三)家中有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五)家中多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负担特别重;

(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其它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学生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其他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和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困难补助的评定条件和具体资助额度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不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无正当理由,在外租房者;

(四)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五)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两次或纪律处分者;

(六)其他与研究生困难补助条件不符的情况者。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导师签署意见;

(三)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签署意见;

(四)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评定小组审定通过;

(五)在学院网站发布公示并以学院行政正式公文公布(如涉及学生隐私可不公示);

(六)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一名学生一次性补助 5000 元以上须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学院每学期将发放情况汇总后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超范围、违规违纪使用,严格对支出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按要求向经费划拨单位汇报项目使用情况并接受经费划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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