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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校友总会材料学院分会校友工作办法

 

第一条 名称:重庆大学校友总会材料学院分会,简称重大材料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宗旨:发扬重庆大学优良传统,联络材料学科相关的海内外校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弘扬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学院建设,回馈母校和社会。

第三条 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作为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的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章程》为章程,并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常设办事机构是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重庆大学B区材料202室。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搭建校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联络校友;

2、按照校友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域分区域建立材料学院相关校友联络的分支组织,组织各类校友活动;

3、为材料学院学科平台建设和学生培养募集教育发展基金;

4、建立和完善各区域校友工作骨干理事队伍。

 

第五条 校友的界定遵守《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材料学院的校友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具体包括曾经或现在在重庆大学材料学科相关的专业就读过或工作过的校友群体:

(一)拥有过重庆大学材料学科相关专业的正式学号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毕业生,及大专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教育部批准的本院(含原材料系)的联合办学班的学员(含联合学位班和国际学生班);

(三)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员;

(四)拥有过工作证号的本院(含原材料系)教职员工、博士后和访问学者;拥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自由。非本会当然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本会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资格。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遵守《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机构设置

(一)本会设理事会,是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会长(一人)、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组成。

(二)本会设秘书处,是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秘书(若干人),负责统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

(三)其他理事由各年级集体推荐或由理事会成员提名产生。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可设名誉会长。

 

原则上本会会长由在任材料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担任。首批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经本人自愿并由会长广泛征求校友代表意见后由会长聘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由会长聘任。理事会可以根据校友工作发展需要进行增补,增补的人选需由至少两名现任理事会成员共同提名,然后经由会长聘任的方式方可确认增补。秘书长由会长聘任;秘书长负责组建秘书处,聘任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骨干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全体会议。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理事可中期增补或退免。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可采用其它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二)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制定校友工作计划,并提供可实施资源;

(四)决定设立地方联络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五)提名理事会建议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七)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八)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统筹校友会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指导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副会长职责: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承办、协办一次所在区域或年级的校友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负责所在地域、年级或重点行业的校友联络工作,扩大本会的影响力;

(四)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本会校友工作的发展筹集资源并实现局部共享;

(五)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实施工作计划,确保校友会工作的常规运营;

(二)制定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聘用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重庆大学材料学院公共经费支持;

(二)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其他赞助款以及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的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秘书处须将每年度的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报请理事会批准,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理事会审核。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召开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为重庆大学材料学院校友服务的事业。